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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需要纳税吗
2020-04-07 劳动实务
我们知道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交税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月工资5000元以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若是我们离开公司后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需要纳税吗?
鹏鹏于2012年3月开始在甲健身器材厂(后简称甲厂)工作,并与甲厂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由于经济不景气,经营不善,甲厂的经济效益开始下滑,公司不得不开始裁员。甲厂提前一个月通知了鹏鹏,并与2015年3月,跟鹏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甲厂需要一次性支付鹏鹏一笔经济补偿金。在支付过程中,单位认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个人收入所得,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鹏鹏则认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具有法定性质的补偿金,单位应全额支付,不应再代扣代缴所得税。彭彭与甲厂有争执。那么,对于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究竟该不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的部分应缴税数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
根据上述《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单位支付给鹏鹏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乐清律师提醒: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法律依据: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1条:“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