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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2020-04-09 劳动实务

鹏鹏系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大,身体也不好。2015年,鹏鹏通过申请获得公益性岗位的机会。区政府安排他在家附近的一个区路段做交通执勤工作,鹏鹏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单位书面通知鹏鹏劳动期满后将不再与鹏鹏续签。鹏鹏表示无异议,但他提出单位应该按照他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单位认为他的工作是公益性岗位,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鹏鹏对此不能理解,公益性岗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本案涉及对公益性岗位的正确认识与法律适用问题,我们首先就谈谈公益性岗位的相关知识

公益性岗位的概念。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为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广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实施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纳入市区级财政投资,并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的非编制服务性岗位

从地方规章看,对公益性岗位范围规定不一,但大致可以分为:政府出资和政府、社会、消费者共同出资以及企业出资等形式产生的以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为主这三种情形。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类:社区管理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执勤、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岗位,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共设施维护、报刊亭、电话亭、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等;社区内单位的后勤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后勤服务等临时用工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它体现的是一种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之所以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公益性岗位成为部分人员的长期工作岗位,不利于安排其他需要照顾的就业困难群体;而不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则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增加用人单位接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从而缓解困难人员的就业难度。

由此可见,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一种就业援助措施。因此,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既有利于维护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又有利于调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还有利于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接受再就业培训等,积极提高自身技能,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

乐清律师提醒: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但按照该条例的规定,笔者认为:除了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之外,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均应当适用于公益性岗位,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仍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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