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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是否有工资
2020-04-11 劳动实务
2017年3月,鹏鹏与甲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派遣类)》,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甲劳务派遣公司将鹏鹏派遣到某工地的派遣期限也是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鹏鹏的工作岗位是搬运工,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为税后5000元/月。每月15号支付到员工指定的银行账号内。2017年12月1日工地完工之后,劳务派遣公司未再给鹏鹏安排工作,也未再给鹏鹏发工资。2018年8月,鹏鹏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与甲劳务派遣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随后,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鹏鹏的案件,并经过调查作出裁决:甲劳务派遣公司继续履行与鹏鹏的劳动合同,并向鹏鹏支付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的工资882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是否有权主张工资?标准如何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但是,本案中甲劳务派遣公司只与鹏鹏签订了8个月的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点。在2017年12月1日之后,劳务派遣公司就未再给鹏鹏安排过工作,导致鹏鹏一直处于等待安排状态,但劳务派遣公司却以鹏鹏没有工作为由,不发工资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故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有权主张工资,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乐清律师提醒:劳动者要及时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过了时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