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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致损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内部责任如何承担?

2017-08-21 经办案例

   【案情】
  江某系从事短途货物运输工作。20161120日,江某开车送货至南昌,并搭载了李某(职业为司机)。中午二人停车就餐,并喝了少许啤酒。餐后江某建议休息会再上路,但李某提出自己酒量好,帮江某开车没问题。在驾驶过程中,李某驾驶车辆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王某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江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江某先行赔偿了王某的损失,后江某、李某因分摊内部责任协商不成,江某诉至法院。
  【分歧】
  就王某的赔偿责任,李某、江某双方内部是承担占有份额的连带责任,还是可求偿的替代责任?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的内部责任是可求偿的替代责任,江某承担责任后可向李某追偿。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仍要求帮助江某开车,其帮工行为具有重大过失。且在本次事故中李某、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江某不负事故责任,江某就本次事故没有过错,故江某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李某追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内部是承担占有份额的连带责任。李某在明知饮酒的情况下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其具有重大过失。而江某在知晓李某喝酒的情况下却不坚决拒绝李某的帮忙行为,江某自身存在过错,其亦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律明确规定赋予了雇主在对雇员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受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的权利,但并未赋予被帮工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帮工人追偿的权利。既然法无规定不可为,且江某自身存在过错,故江某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应根据李某与江某的过错程度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不属于可求偿的替代责任。
  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对事故发生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认定,并不是说其对王某的损失不具有赔偿责任。虽然江某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但是其默许李某在饮酒后帮其开车的行为与本次事故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其默许李某开车的行为具有过错。
  再次,李某的帮工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并非故意。李某作为一名职业司机,其对驾车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更应高于一般人,而其却在明知自身饮酒的情况下,以自身酒量好,少量的饮酒对其开车不会造成影响为由而开车上路,从其主观心态上看其是轻信自身驾车不会发生事故,故其酒后帮江某驾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失,但并无主观故意的心态。
  最后,在帮工法律关系中,帮工人不收取被帮工人报酬,帮工活动是无偿的,是助人为乐行为。为充分发挥法律在支持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方面的作用,以此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助人为乐,大力弘扬优良传统美德。在帮工活动中,被帮工人作为受益人,只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不是故意的,则对于发生的损害被帮工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谢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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