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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暑期实习受伤谁负责?
2019-07-22 经办案例
【案情】
小张是某大学在校的大二学生。今年暑假,学校安排张某前往某公司进行暑期实习。7月16日,小张在公司装订材料,右手食指不慎被轧伤。经医院检查,小张的食指已经粉碎性骨折,无法修复。不得已,小张接受了截肢手术,将骨折食指截肢。经鉴定,小张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分歧】
对于本案中实习大学生小张受伤由谁负责赔偿,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张暑期实习系学校安排的实践课程之一,也属于在校学习期间受伤,应由校方负责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张在某公司进行暑期实习,小张可视为该公司员工,应由用人单位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应当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该条例规定,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本案中,小张仍是学生的身份而不是劳动者,小张尚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形成劳动关系,故不适用工伤赔偿的有关规定。
2、本案中,学校与公司都难辞其咎。一方面,小张是基于学校的安排在公司实习,意味着实习不但是学校教学内容的一部分,而且也是其时空上的合理延伸和扩展,从而决定了学校对小张在公司的实习照样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人身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小张的身份仍然是学生,还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对于小张无需承担来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责任,但并不能排除公司作为环境的提供者、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应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如果学校和实习单位有《实习合作协议》的话,就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协议的话,应当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王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