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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一定要建立职工名册吗

2021-06-14 劳动实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因此建立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还有可能要面临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

法律实务建议

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入职员工的信息录入职工名册,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二、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并让劳动者确认邮寄送达地址。

三、职工名册应当体现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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