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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工会同意的辞退行为仍不一定合法

2023-11-21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基本案情

20087月,柏某到某销售公司工作,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柏某在连云港地区从事产品销售工作。202077日,某销售公司向柏某送达《业绩警告》,告知其当年16月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对其予以警告。2020714日,某销售公司相关人员在微信群中通知将柏某工作地点调整至南京,要求在720日报到,柏某以怀孕为由拒绝前往。2020813日,某销售公司向柏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连续三个月业绩低于80%,属不能胜任工作。柏某于815日书面回复称其已怀孕,要求公司照顾,同意其继续从事连云港业务,并附上怀孕门诊病历。此后,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柏某提供怀孕B超或者彩超图片,柏某以无必要为由未予提供。2020822日,某销售公司经征求工会意见,以旷工为由解除柏某的劳动合同,并停止支付工资。后柏某向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给付赔偿金、工资。该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柏某不服,向海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做到实体和程序合法,否则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销售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虽已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经上级工会批准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体上仍存在违法行为。一方面,即使柏某确因其主观过错而未完成工作业绩,也不能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而是对劳动忠实义务的违反,应通过工作纪律解决。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应具备合理性,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调整,应征得劳动者同意。柏某长期在连云港工作和生活,且在争议发生时向相关负责人提供门诊病历证实其已怀孕,在此情况下某销售公司仍将其工作地点调整到南京,显然缺乏合理性。据此,某销售公司单方解除柏某劳动合同违法。综上,判决某销售公司给付柏某赔偿金和工资84618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某销售公司在单方解除与柏某的劳动合同时,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经批准后解除劳动合同,但经本院审理,并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法律规定企业向工会履行告知程序,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并不意味着企业告知后的单方解除行为合法。劳动者在遇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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