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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员工能否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
2024-11-29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种类型,旨在保障当劳动者因劳动能力丧失或机会丧失而无法劳动或终止劳动时,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险是法定强制保险,员工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员工能否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6月,高某入职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9月29日,高某递交辞职报告,以公司福利工资待遇较低(交缴五险一金不足)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30日解除。2018年8月27日,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以交缴五险一金不足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委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37799.40元。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本案中,公司已经为高某缴纳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高某主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水平,属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争议,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高某以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故公司不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37799.40元。
案件评析
对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会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会得到支持。如果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实务建议
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员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与用人单位协商
员工首先应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按照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在协商过程中,可以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其违法行为,并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2、向社保经办机构举报投诉
如果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举报投诉。在投诉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劳动合同等,以证明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
3、拨打12333电话投诉
除了现场投诉外,员工还可以通过拨打12333投诉电话向社会保险部门进行投诉。在电话中,需要详细说明投诉事由,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相关证据。
3、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员工还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交投诉文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劳动监察大队将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4、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如果经过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问题,员工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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