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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长期两不找”,双方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2024-12-13 劳动工伤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劳动用工领域,“长期两不找”是一个特殊现象,指的是劳动者在未办理任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情况下离开用人单位,不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开期间也不与劳动者联系要求其回来工作的一种现象。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了吗?
对于“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法律上并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
1. 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
理由是,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虽然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当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这意味着,尽管劳动关系并未正式解除,但由于双方长期不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实际上处于一种“暂停”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但是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外,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关系已解除。
2. 劳动关系已解除
理由是,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事实上已不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经过多年以后,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安排工作的,对于劳动者的请求,部分地区法院及仲裁机关不予支持,他们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
在“长期两不找”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且未能举证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提供劳动,无权主张工资福利待遇。同样,由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劳动者请求支付生活费等劳动报酬的诉求也往往得到支持。
对于“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认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及时、妥善处理双方劳动关系,不可放之任之形成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明确自己的权益,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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