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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工伤员工还能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保险待遇损失吗?
2026-03-31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或者部分员工为了到手工资能多一些,会出现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情况。但如果员工发生工伤,这种自愿放弃社保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呢?
社会保险具有社会统筹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两项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免除。劳动者签署的《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即使员工签署了所谓“自愿放弃社保”的文件,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的义务。
社保是国家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的保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法定义务,职工是否放弃其他社会保险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当工伤发生后,员工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员工自愿放弃办理保险协议书》属于无效协议,如劳动者在职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需要参照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款项。
工伤保险待遇系由《社会保险法》调整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放弃工伤认定及赔偿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就会转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即使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在发生工伤后,依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用人单位不能心存侥幸,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保障员工权益的基本义务,也是避免自身重大风险的必要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