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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自动离职不支付工资”有效吗?

2026-03-31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以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等方面具有主要作用。劳动合同详细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使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有章可循。对于劳动者来说,合同中明确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条款。在劳动用工领域,时常出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置诸如“自动离职不支付工资”这类条款的情况。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也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见,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因劳动者的离职方式而改变。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工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签订的用工合同中关于“自动离职不支付工资”的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辞职权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工资。 

“自动离职不支付工资”的约定实际上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理限制。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会因为各种突发原因而未能按照常规流程办理离职手续,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劳动就没有价值。劳动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允许用人单位通过这样的约定逃避支付工资的责任,将损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应及时维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者应提供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离职证明等,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提供工资条、银行流水、工资发放记录、绩效考核结果、工作证明等,以证明其应得工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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