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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明确:业务转包或者分包后仍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26-04-14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建设工程领域,转包和分包是较为常见的现象。建筑工程的总承包方承接项目后,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或者分散风险,往往会将工程部分转包给不同层级的分包商。这些分包商有的具备相应资质,有的则是临时拼凑的施工队伍。转包和分包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了重重困难,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转包、分包模式下,劳动者与实际施工人往往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可能因资金周转困难、层层转包导致的工程款拖欠等问题,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由于转包、分包环节众多,责任界定不清晰。当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时,维权之路更是艰难险阻。而且,这些实际施工人大多法律意识淡薄,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连最基本的劳动关系证明都难以提供。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寻求法律救济时,复杂的法律关系又成为他们维权的绊脚石。由于转包、分包的层层嵌套,涉及多个主体,劳动者常常不知道该向谁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52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9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一条 规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该解释针对建筑施工、加工安装等领域存在的转包、分包现象。明确分包给布局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后,原有资格的承包人仍保应承担"支付报酬、工伤待遇"的责任。承包人重视对分包方资质的审查,避免与无经营资格主体合作,在转包合同、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用工责任归属。劳动者应尽可能与用工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注意收集和保存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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