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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水塘边玩耍溺亡 父母索赔被驳回

2018-07-11 经办案例

    儿子从后山爬到水塘边玩耍时,失足落水身亡,父母把与儿子同行的少年、当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一并告上了法庭。近日,永嘉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家长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7年9月,13岁的小兵约上好友小风、小凯一起去山上玩。玩了一会后,三人来到后山一个水塘边。小兵先从山上爬到水塘边上玩,然后小风、小凯也依次跟着下去,由于石头打滑,小兵与小凯都不慎滑入水中,岸边的小风拉了小凯一把,将其拉回岸边,当他再出手准备拉小兵的时候,由于距离太远够不到,小兵沉入了水中。等民警、消防人员赶到时,小兵已溺水身亡。

  小兵的父母悲痛欲绝,将小风、小凯及两个孩子的父母,水塘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一并起诉到了永嘉县法院。小兵父母的起诉理由是,因为水塘岸堤陡峭,四周又没有任何防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本来应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却没有做好,因此他们对儿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责任。此外,同行的小风、小凯没有及时、有效地进行救助,也有一定责任,他们的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小风父母说,小风在事发后救起了小凯并积极报警、下山寻找人员协助,对事故不应承担责任。小凯父母也认为,小凯自身处于危险之中,对小兵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则表示,事发地立有警示牌,已经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小兵作为初中生,对警示牌有认识和判断能力,应对自己的失足溺水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村委会在山塘大坝上树立了“水深危险 注意安全”的警示牌,因此,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在管理过程中不存在监督管理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事发时,小兵已满13周岁,根据他的年龄、智力状况,对在山塘边玩耍存在危险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同时,小兵溺水的位置位于大坝对面的山边,是从山上往水塘边爬并在水边玩的过程中掉落,他的身亡是自身危险行为所致。法院认定,小兵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力是导致孩子溺亡的主要原因,小兵自身的疏忽也是导致其溺亡的根本原因。最终,小兵父母的诉请被法院驳回。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该案中,小兵的监护人也就是他的父母疏于安全教育,放任孩子外出玩耍,最终发生溺水事件,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另外,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保护义务,该案中,同行的学生已经采取了相应救助措施,尽到了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必要救助义务,主观上无过错。

  暑假到来,学生们外出玩耍时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父母也应切实负起监护职责,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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