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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为公司保管的财物被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0-03-20 劳动实务
菲菲是某电气公司的外贸业务员,因工作需要同公司领导和其他几个同事一起去国外参加展会。到了国外后,部门经理将携带的参展备用金2万余元交给菲菲保管。因为到了展馆后要布置展位,菲菲将装有参展备用金的背包放在展位内的一张桌子上,然后与其他同事开始一起布置公司展位。忙碌了一天之后,大家要一起去吃晚饭的时候,菲菲发现背包里的2万余元参展备用金不见了。到处找都找不到,他们就去找展馆方反映钱财被偷的情况并寻求帮助。由于参展时间比较紧迫忙碌,他们并没有报警。等展会结束之后,展馆方仍然没有线索。由于在展馆方的《参展事项》中的展品的安全保护里有规定:“主办者应由负责的管理人员管理整个展馆,以保证安全。展品的保护系统由展出者负责。主办者对偷盗、丢失、火灾、操作及在展览场所里发生的其他事故,不赔偿其损失。”无奈,他们就先回国了。回国之后,公司认为是因为菲菲的过失导致财物丢失,要求菲菲赔偿被偷的2万余元参展备用金。菲菲觉得自己也很无辜,不应赔偿这笔损失,但又害怕公司会报案或起诉她,不知道自己这种情况会面临什么结果?最终,菲菲也害怕公司因此会开除她,她和公司协商后赔偿了一万元的经济损失补偿。
案例分析:菲菲对公司的参展备用金被偷不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菲菲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有两点:1. 公司被偷的2万余元是菲菲无偿保管的。菲菲在公司里的职务是外贸业务员,工作本职和内容应该是公司业务这一块,而不是公司的财物会计等人员,不负责公司财物保管方面的职责。领导在将钱交给菲菲的时候也没有明确表示这是有偿的保管。所以,公司与菲菲形成了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双方虽未订立书面保管协议,但口头达成协议。由于公司对菲菲保管参展备用金是没有相应报酬的,所以公司被偷的2万余元参展备用金应定为由菲菲无偿保管。2. 被偷事件发生当时菲菲无重大过失。在我国民法中对重大过失的认定,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而本案中,a.公司对财物保管没有相关对制度和规定;b.展馆内没有贵重财物保管场所;c.菲菲没有远离保管对财物;d.来展馆和展位的都是展馆工作人员,其他参展人员和来询问的客户,菲菲当时又在忙其本职工作布置展位,根本无法预料到来展位的人会来偷钱。综上所述,菲菲对公司的参展备用金被偷不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