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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可以被迫离职申请经济补偿?
2025-09-17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年假就是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假期。在年假期间,劳动者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被迫离职申请经济补偿?
一、休年假的条件和天数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享有带薪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可以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也可以是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休假时间的安排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300%的工资报酬中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除了正常工资外,还需额外支付两倍的日工资作为未休年休假的补偿。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如果职工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则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四、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能否成为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的理由
关于“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可以被迫离职申请经济补偿”的问题,在劳动法律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工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性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带薪年休假是定期休假的一种,相应地,未休年休假应享受的待遇从性质上讲是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工资应是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属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劳动报酬”存在不同观点。
主流观点: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待遇而未安排情况下支付的福利待遇。因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通常不被支持。
部分地区观点:如重庆地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主要是基于将未休年休假工资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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