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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劳动者能否主张代通知金?

2026-01-09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代通知金(俗称“代替通知的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因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而支付的一个月工资补偿。其核心是赋予用人单位两种选择权:要么提前通知,要么支付补偿,目的是平衡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管理灵活性。当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若决定不续签,且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是否有权主张代通知金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符合特定情形时,若未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其核心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以下三种情形适用代通知金: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

3、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协商变更失败。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一种法定的合同终止情形,与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区别。法律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通知以及未提前通知是否应支付代通知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且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能否主张代通知金,主流观点认为,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主张代通知金。但是部分地方性法规要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通知,否则需支付“未提前通知补偿金”(类似代通知金)。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了: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此外,即使不能主张代通知金,劳动者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虽提出续签但降低原合同条件(如降薪、调岗至更差岗位等),劳动者因此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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