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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用工责任如何承担?
2026-05-15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当今复杂的劳动用工环境中,混同用工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给劳动者准确确认劳动关系带来了很大困扰。那么,究竟什么是混同用工,又该如何确认?用工责任又该由谁承担呢?
实践中,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一般称为“混同用工”。“混同用工”的用人单位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多发生于关联企业之间。常见的如企业集团旗下有多个子公司,劳动者可能会被随意安排在不同子公司工作,工作内容、工作地点频繁变动,工资发放、社保缴纳主体也不固定,这就形成了混同用工的局面。“混同用工”会导致劳动关系归属模糊,一旦发生纠纷,关联企业就会相互推诿,给劳动者维权造成带来的障碍。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根据被混同用工的劳动者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准明确了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主体。若劳动者已与相关用工主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与相应单位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用工管理行为,综合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从而确定相应单位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主体。
“混同用工”的劳动者,若对其实际用工的多家主体存在关联关系,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多家用工主体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只有在多家用工主体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才无需承担共同责任。如果劳动者被多个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但单位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则劳动者无权要求多个单位承担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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