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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离职申请中未写明离职原因,还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2026-01-23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经济补偿金的给付与否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由直接相关,只有符合法定事由时,用人单位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在离职申请中未写明离职原因,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不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是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理由来审核其是否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事后补充解除事由的,不能产生溯及既往的效果。换而言之,员工离职时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离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应得到支持。因此,如果员工在提交离职申请未载明离职原因,其在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般得不到支持。

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在制约用人单位的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提倡保持稳定和长期的劳动关系。它可以预防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劳动者因被动结束劳动关系时,通过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予补偿。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劳动者辞职应以书面形式(如辞职通知书)说明离职系因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并保留送达证据(如邮件回执、签收记录)。注意收集、保存与用人单位沟通的录音、聊天记录、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以便后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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